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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日期:07-12-15 10:00:39 编辑:亚洲纺织联盟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4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泉政文〔2007〕1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泉州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里指导、县(市、区)、泉州开发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纳入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

  (1)组建机构(2007年3月—2007年8月)

  市、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2007年3月—2007年9月)

  市、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省、市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3月—2007年12月)

  根据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普查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3月—2007年9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在泉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泉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环境监测站、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对纳入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同时,污染源单位建立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2007年12月)。

  及时转发印发国家、省各类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手册。

  (4)人员培训(2007年8月—2007年12月)

  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原则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培训。培训方案由泉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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