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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8月—2007年12月)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及其他部门、行业中抽调5-7名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工作;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可根据需要聘用3-5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选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聘用方案由泉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2007年12月) 市、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账,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2007年3月—2007年12月) 市、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008年2月); (2)全市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对本辖区普查情况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并于2008年5月底前向市普查办公室上报普查结果,同时上报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2008年2月-2008年6月); (3)市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并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方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2008年6月); (4)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结果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08年6月底前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 (5)配合国家、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2008年8月-2008年12月)。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 (1)各级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成果。 (2)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一)基本原则根据全国、全省的安排部署,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本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或转发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工作 市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参加国家、省举办的市级和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负责本级和县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县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市本级各部门系统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并配合做好省级核查工作。数据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必须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通知精神和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全市普查方案;组织参加国家、省举办的市级和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负责本级和县级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培训;开展宣传工作;建立市级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系统;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承担的市直重点污染源数据的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设备购置;普查数据的录入、校核、汇总、加工、分析和建档;普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泉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2月9日 来源:泉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