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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7〕11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8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 一、2008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类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7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