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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产他人注册商标服装 一服装加工厂老板被判刑

   日期:2018-12-12     评论:0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外地来石经商女子夏某在其无营业执照的服装厂里,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休闲裤,被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近日,该女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去年4月15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工商检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夏某位于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的一无证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签及挂标印有“宝马”标识的成品休闲裤1500件。经查,这些产品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由于这些休闲裤使用的标签上均标有统一零售价:398元,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该当事人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为59.7万元。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于是工商部门将上述侵权物品及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之后,由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狮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违反了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9.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预缴了罚金,其假冒的服装也没有流入市场,相对减轻了社会危害程度。因此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案再次给服装加工企业敲响警钟:在接订单时,一定要对方出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或查验受托方授权使用商标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做好自身保护工作,以免惹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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