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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女工遭遇“变相裁员” 在家待岗并随叫随到
时间:2013-05-06 11:04:55  来源:东南网  共有条评论


  在家待岗,等候公司随时差遣,每个月领取最低工资的60%,不到就要被解聘,这样的班你上吗?最终,几名忍无可忍的纺织女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律师介绍,该公司的这种情况涉嫌“变相裁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职场生活中,不同形式的“变相裁员”并不少见,律师提醒,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

  案例回顾

  40名女工被“领最低工资待岗”60%

  蓝梅等五人是福州一家工业有限公司的纺织女工,本来勤勤恳恳工作,每月尚能有两三千元收入。

  2012年6月,公司的一纸公告打破了现状。公告上说,蓝梅所在的第三车间共40名员工即日起回家待岗,在公司需要的时候来,如若不来即遭解聘,每个月支付每人最低工资1050元的百分之六十,即630元。

  然而一个月过去,蓝梅等人并没有收到工资,她们认为自己遭遇了公司的变相裁员,在前往公司“讨说法”的过程中,负责人却坚持认为这是公司的正常决策,强硬的态度又一次激怒了大家。

  由于公司造假申请劳动仲裁失败  由于蓝梅等人对法律法规一无所知,她们共同花钱请了一位律师为其代理劳动仲裁事宜,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然而她们手上没有劳动合同,且公司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一份“删减版”的打卡记录,其中蓝梅等人加班的打卡记录被部分删除。所以,经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蓝梅等人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支持。

  对裁决结果,蓝梅等人表示不服,经过商量,她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在她们来到法院当天,适逢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法律援助驻点法院工作。现场值班的律师与蓝梅等人交流后,发现其大部分是外来农民工,而这一劳动争议案件也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了洪序耿、陈晓明两名律师免费帮助他们。

  律师庭审

  巧妙证明维护女工合法权益

  庭审当天,律师通过打卡记录、工资凭证等,证明了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女工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外通过调查比对和交叉询问,律师巧妙证明了公司提供的是“删减版”的打卡记录,以及休假前蓝梅等人曾经加班的事实。

  庭审后,鉴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及蓝梅等人诉求的一半加班费,案件圆满结束。

  举案说法

  恶意调岗、单方面取消福利等都属“变相裁员”

  洪序耿律师介绍,根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从这一点来看,本案中,仅支付女工最低工资60%,且‘要求随叫随到,不到即被解聘’,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变相裁员。”洪律师说。

  洪律师说,变相裁员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象,在如今的职场上不算少见,劳动者们要小心甄别。他为此,举了几个常见的例子。

  1.“末位淘汰”现在许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做不好就让员工自己辞职。其实,“末位淘汰”是一种公司管理机制,用来激励员工,并不是裁员的理由。如果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只要将裁员原因向员工解释清楚,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即可。而若员工因末位而淘汰,且公司没有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就可以怀疑被“变相裁员”,可申请劳动仲裁。

  2.“恶意调岗”公司将员工调离自己原本熟悉的工作环境,这包括工作地点、工作职务的调动,以此达到让员工自动辞职的目的。

  洪律师说,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和职务没有约定,那么公司可以依照自主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但必须是在改变工作地点和岗位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影响不大的前提下。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则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因此,只要劳动者能够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单位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取消福利”公司没有通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突然取消一些约定俗成的福利,如免费的午餐或下班车辆接送等,也有可能会让一些员工“自裁”,这也算是变相裁员。

  此外,洪律师列举了一些不能被裁员的情况: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等。

  律师提醒

  劳动者应保留一切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洪序耿律师提醒,公司用这些手段逼迫员工离职,是一种变相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私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蓝梅等人在劳动仲裁时之所以未受到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没有把握住证据。对此,洪律师提醒,劳动者除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主要证据)外,还应保留工作证、工资凭证、缴纳医社保凭证等一系列可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