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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公告修改反倾销案件行政复查受调查厂商之抽样方式与对非市场经济体厂商复查之条件
时间:2013-11-18 17:36:45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共有条评论


  美国商务部(DOC)前于99年12月16日公告拟就改变反倾销案件抽样调查方式徵求公众意见。

  DOC顷于本(2013)年11月4日公告,修改反倾销案件行政复查受调查厂商之抽样方式,以及对非市场经济体(NME)厂商进行行政复查之条件,相关措施将适用于本年12月4日起所进行之行政复查案件。公告相关内容略以(完整公告如附件):

  (一)行政复查受调查厂商抽样方式:

  1、缘由:DOC以往抽样方式係择取进口量最大之生产商或出口商,对于其余未受调查、佔进口比例小之厂商则迳适用其他厂商税率(即抽样厂商个别税率的加权平均),由于该类小型厂商认知到其定价行为不会改变自身税率,反而藉以调低输美售价,DOC爰决定修改其行政复查之抽样方式。

  2、採行抽样之条件:DOC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将以抽样方法选取受调厂商:

  (1)利害关係人提出採取抽样之要求;

  (2)调查资源足以对3家厂商进行调查;

  (3)前叁大厂商(DOC可权衡家数)佔涉案国涉案产品出口量未达50%;

  (4)主要出口厂商之平均出口价格或倾销差额不具代表性。

  3、抽样方式:DOC将採取分层等比例抽样法。即将所有涉案国涉案产品厂商按进口量排序,再按抽样数量分为数层,每层进口量约略相等,最后再依等比例法(probability-proportional-to-size, PPS),每层抽出一受调厂商,以排除非主要出口厂商差率被高估之偏误。

  4、抽样母体之定义:DOC将以海关暨边境保护署(CBP)之资料为準,以全体受复查厂商之资料推估母体。NME将仅以获得个别税率之厂商资料推估母体。

  5、税率计算:每一受调厂商将适用DOC计算出之个别税率,至于未受调厂商,则依受调厂商税率平均数按各层进口量加权后计算出之「抽样税率(sample rate)」课徵。

  (二)对适用NME-entity rate之厂商进行行政复查之条件:

  1、缘由:以往DOC于行政复查时,对于适用NME-entity rate之厂商,即使未接获对该类厂商进行复查之申请,DOC仍将其纳入复查範围,因此该类厂商之最终税率需俟复查完成时方得确定。惟实际上,大多数案件的复查结果未改变塬税率,而复查时货品通关须先缴交现金保证金,俟复查完成确认实际反倾销税额后再请进口商补缴,故DOC塬有作法仅造成通关之延误。

  2、爰此,DOC将作法改为:除了接获对适用NME-entity rate特定厂商之复查要求,或该类厂商主动要求参与等情况外,将不再对该等厂商进行行政复查;如此将可避免因等待最终税率之裁定,而导致非必要之通关延误。

  附件: 2013年11月4日美国联邦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