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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以侵犯商标为由诉宁波两家商场 索赔近330万元
时间:2014-12-23 15:25:46  来源:中国宁波网  共有条评论


   昨天,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知名奢侈品企业路易威登马利蒂(LV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宁波中院分别起诉宁波海曙区城隍庙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宁波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宁波莱迪丹顿商贸有限公司(系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上述两个购物广场经营的6个业主,索赔近330万元。

  据悉,这是LV公司继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全国多地开展诉讼维权之后,首次在浙江开打起维权官司。

  LV公司发函警告商场无效

  LV公司起诉称,早在2013年夏天,他们就注意上了位于宁波天一商圈的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这两家购物广场,这里的LV钱包很便宜。

  当年7月31日,LV公司的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在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的10个摊位购买了假冒他们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售价从65元的皮带到278元的钱包等。

  当年9月5日、9月10日,LV公司向市场管理方寄送了警告函,要求收到该函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众商户的售假行为,且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LV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然而这种警告没有起效,当年12月5日,LV公司的代理人再次从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内的11个摊位购买到假冒LV商品。

  今年5月5日,LV公司再次向市场管理方寄送了警告函,要求市场管理者有效制止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售假行为再次发生。

  然而,6月6日,LV公司的代理人第三次从该市场内的6个摊位购买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对于另一家大型商场———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LV公司的代理人同样从其中的10余家摊位购买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在两次向广场的管理方寄送警告函后,于2014年6月6日,第三次从该广场的4个摊位购买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市场管理方和商户一起成被告

  随后,LV公司将相关商户及市场管理方诉上法院。

  LV公司认为,商户存在持续性、重复性、惯常性侵权的行为。而宁波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作为涉案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为商户的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就商户的侵权行为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咨询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傅凌志律师,他表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户一般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市场的管理者,如果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