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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10人因环保问题被问责 包括25名厅级干部
时间:2017-11-18 09:21:22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共有条评论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云南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陈豪,省委副书记、省长阮成发强调,问责一定要体现严肃性和警示作用,当前特别要防止失之于宽、松、软。云南省成立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抽调23名纪检监察干部迅速开展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曲靖市、红河州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建设滞后,导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长期得不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多发,以及红河州个旧市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区域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加剧问题。 曲靖市、红河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05年被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按要求应于2010年开工,2013年建成投用。曲靖市2013年2月才确定建设地址,2016年3月才开始施工;红河州于2011年6月开工建设,但至2016年8月仍未全部建成投用。2013年,红河州及个旧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认定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硫酸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个旧市城区2015年大气重金属污染加剧。上述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责令曲靖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个旧市委、市政府向红河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红河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岳跃生(时任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时任曲靖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曲靖市副市长唐宝友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红河州政协主席聂明(时任红河州副州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委副书记王忠(时任红河州委常委、个旧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包有祥(时任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凡云谈话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宗敏,曲靖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家霖,曲靖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米建功,沾益区副区长许高红,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安兴荣等5人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主任李庆成(时任曲靖市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杨明志(时任个旧市委常委、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杨敏(时任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协副主席何建华(时任个旧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冯汝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科科长周跃明免职处理。

  二、玉溪市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保山市昌宁县政府违规撤销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 江川区(原江川县)违规撤销大龙潭县级自然保护区,通海县违规撤销秀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保山市昌宁县违规调整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导致已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得不到依法保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政府向保山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林业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海县林业局向通海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林业局向昌宁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江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志华,通海县委书记卢维江(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昌宁县委书记苏格非(时任昌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通报问责。

  三、违规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江川区内建设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澄江县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江川区仙湖锦绣项目问题。 在建设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过程中,玉溪市政府、江川区政府未严格落实上级“责令违法建设主体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要求,江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违规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中,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违规办理规划许可证,玉溪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和玉溪市、澄江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力,均未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建设江川仙湖锦绣项目中,原江川县政府、玉溪市政府先后同意在禁控区实施部分项目。责令玉溪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政府、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澄江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继武(时任玉溪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人事处处长方雄(时任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挺(时任澄江县副县长),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文(时任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科长尹绍忠(时任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田江龙(时任江川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江川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罗跃岗(时任江川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江川县委副书记、县长葛勇开除党籍、降为主任科员的处分,给予时任江川县委副书记石伟撤销党内职务、降为副主任科员的处分。

  四、在牛栏江流域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或技改生产磷酸盐项目、新建绿色农化项目问题。 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均落户于昆明市寻甸县),在位于云南省重点保护的调水水源区牛栏江流域内新建技改扩大生产项目,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产业园区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违规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核发许可证。责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昆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寻甸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昆明市国资委第三监事会主席苟光清(时任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诫勉问责,给予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管理处处长彭钢通报、诫勉问责,给予寻甸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方正平(时任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盘晓汤行政记过处分。

  五、在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旅游设施和养殖场项目问题。 在环境保护部要求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建问题后,昭阳区政府只对旅游设施和养殖场进行了外观改造,昭通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对上述做法未加以制止和纠正。责令昭通市政府、省林业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昭阳区政府向昭通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昭阳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勇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赵晓东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金光(时任昭通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昭阳区委副书记施华松(时任昭阳区委常委、副区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林业局调研员钟兴耀(时任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昭阳区大山包镇党委书记、大山包景区党工委书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邓发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大山包镇党委书记、大山包景区党工委书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昭阳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启能(时任大山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规认定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淘汰类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问题。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曲靖市、陆良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的5条淘汰类生产线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意见。责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曲靖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陆良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副主任许云(已退休)诫勉谈话,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处处长王宜国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徐升奎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水务局副局长陈志宏(时任陆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陆良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马街镇党委书记程万军,陆良县人大常委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念明翔(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陆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钱毅(时任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冯贵华(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是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落户在昆明市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内,自2014年4月投入试生产以来,一直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恶臭、异味长期扰民,当地群众反映强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对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重视不够、整改不到位问题被问责。责令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党委向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李文斌,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耿克明,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张镭等4名厅级干部诫勉问责。给予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昆明市政府8名厅级干部批评教育。给予寻甸县委书记何健升,县委副书记、县长马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跃进,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成志东,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马希贤等5人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黄云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王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周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飞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许顺华行政记大过处分,将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学良、副总经理彭辅元、副总经理石荣方、总工程师李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