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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牵出制假售假“案中案”
时间:2017-12-25 10:17:54  来源:中国质量报  共有条评论

  用于熟人社交的微信“朋友圈”,成为不法分子销售、宣传假冒商品的土壤。因为是“熟人”,这种营销模式更具有欺骗性;因为是“朋友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难上加难。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国家持续高压打击电子商务平台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形势下,网络制假售假违法活动变得更为隐蔽,并逐渐向微商形式转移。

  今年3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17年全国质检系统执法打假工作会议,也专门作出关于“探索开展微商领域执法打假”的工作部署。

  近期,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在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的统一部署下,在“微商”领域开展“质检利剑”行动,成功查获“案中案”,牵出总货值高达3800余万元的系列制售假冒优质品牌产品案。

    向“微商”领域进军

  从线下雷霆行动、铁腕执法,到线上斩获大案要案、开辟“第二战场”,“质检利剑”行动已经成为质检系统执法打假的品牌工作,如同一把高悬的“利剑”,令质量违法分子闻风丧胆。

  如今,随着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向移动互联网领域蔓延,质检利剑又将“剑锋”指向“微商”。

  根据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2017年初,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策划部署了“打击电商领域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结合质检总局召开的“中外优质品牌互联网打假维权研讨会”会议精神,最终确定将“微商”领域制售假冒国际优质品牌产品作为专案方向。

  据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张建明介绍,微商系统划分为3大角色,分别是供货商、分销商和微客。违法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订阅号等自媒体发布售假信息吸引消费者关注,再向其推送微店、个人(企业)开发的公众号(企业服务号)、APP等平台进行展示、销售,最后经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完成交易。分工明确、体系分明,而且“微信”特有的私密性也给打假维权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揪出售假“微店”

  线索发现是查办微商案件的“牛鼻子”,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效果。

  张建明说,为了能够在私密的“微商”圈子撕开“突破口”,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安排执法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微店、公众号、APP应用商城等平台,展开大摸查。通过检索“奢侈品、国际品牌、高仿、精仿、海外代购”等关键词发现制假售假嫌疑人,通过检索“微店”商城所在地区,锁定重点排查对象。

  在锁定目标后,执法人员以“微客”的身份与其进行互动,经过一个多月的观察,分析、预估其销售数量和交易金额,最终确定对销售数量、交易金额较大的微信号为“shop18205149990”及其微店“18.shop”进行重点侦查。

  为固定证据,今年2月初,稽查分局组织执法人员以“购买箱包送礼”需要到实体店挑选看货为理由,掌握其线下实体店的具体地址、布局、货品数量。并进行了实地侦查、购样工作。

  最终,经品牌维权公司鉴别,所购样品均系假冒伪劣侵权商品,且货值较高,涉嫌构成犯罪。

    查办过程牵出“案中案”

  3月15日,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正式对“18.shop”微店销售假冒优质品牌产品立案调查。

  同时,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两法衔接无缝对接,分局在立案的同时,将上述案件情况向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了通报,协同公安机关同步开展联合执法。经查:微店经营者仵某,自2015年7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开设逸芭屋服饰店,并雇佣3人,从事线上(微信、微店)、线下(实体店)销售假冒国际优质品牌产品活动。2017年2月,仵某又将实体经营场所搬至南京市鼓楼区。

  5月23日,稽查分局会同南京市公安局市、区、所三级公安干警,分三组对仵某住所、涉案物品仓库及微店线下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查获假冒伪劣国际优质品牌箱包、手表、珠宝首饰、鞋履、衣服、配饰等产品共计347件,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

  经仵某交代,在店中查获的箱包类假货是其从山东省青岛市许某处购买,首饰类产品购自北京,服装类产品购自浙江。一家“微商”又牵出了3条线索。

  7月5日,稽查分局顺藤摸瓜,协同南京市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公安机关和青岛市质监局稽查局的协作配合下,对许某经营的微店、仓库及其6个“上家”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扣押箱包、鞋、衣服、手表、皮带、珠宝首饰等涉案优质品牌产品3000余件,涉案品牌30余个,扣押物资货值金额达2000余万元。

  8月16日,稽查分局又通过南京公安部门协同北京公安部门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的万特珠宝进行突击检查,将店主抓捕归案。

  张建明说,稽查分局将不断研究摸索和提高分析微商领域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线索的方法和能力,不断探索研究办理“微商”类案件方法、手段,努力提高电子商务案件查办的有效性和规范度。积极营造查处一起案件、震慑一类违法行为、警示一批微商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