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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大检查不留死角,纺织人要为“没有污染的GDP”付出什么?
时间:2017-08-23 11:00:46  来源:中国纺织报  共有条评论

  8月7日,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负责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兵团)开展督察进驻工作,实现对全国各省(区、市)督察全覆盖。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约1个月左右,截至目前,督察进行一半,随着环保整治的逐渐推进,大量企业在环保风暴中被关停。

  环保部“五步法”强力清场

  8月1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浙江,据悉,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分别设立专门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省份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截至8月19日12点,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转办投诉信访件累计8批次1028件,其中绍兴103件,占全省10%,办结案件11件。截至8月18日,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累计责令企业整改49家,立案38家,罚款266.47万元;累计立案侦查3件,行政拘留8人;累计约谈4人,问责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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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还有不少企业抱有侥幸心理,检查组来了就放假、关门,等检查组走了再重新开张!然而,现今环保督察之严根本不容心存侥幸!

  7月中旬,环保部通报,截至6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已经核查出“散乱污”企业17.6万家,对无法升级改造达标排放的企业,今年9月底前将一律关闭。

  新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刚刚走马上任,就表示将以“五步法”卷起督察风暴!

  第一步:督查

  督查,即督查人员到现场发现问题。

  第二步:交办

  交办,涉及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问题,由环保部将给当地政府发文件正式交办,即“记上了账、挂上了单”。

  第三步:巡查

  巡查,环保部各司局派人巡查各地政府“挂的单”是否完成,进度如何?

  第四步:约谈

  若巡查中发现治理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环保部将约谈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约谈后,环保部还将再派人“回头看”。

  第五步:专项督查

  对于仍然“无动于衷”的地方,还将启动“机动式”“点穴式”的中央专项督察,追责到人,以保证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环保部将执行非常严格的销账制度,以“散乱污”企业整治为例,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没有手续,没有治理设施,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三无企业在哪里都不应该存在。”

  四轮无死角督察

  不能心存侥幸,还因为环保督察是全国覆盖、无死角进行!

  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并规定督察工作将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形式开展。从2016年开始,将用两年的时间对全国各省区市全部督查一遍。

  那是意味着2018年开始环保督察就结束吗?年初时,督察组就表示,2017年要争取尽早完成其余省(市、区)的环境保护督察任务,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并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在此前,全国范围内,国家环保督察已经进行了3轮:

  2015年12月31日至次年2月4日期间,中央环保督察试点在河北展开。时隔5个月,首批8个中央环保督察组相继进驻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开展督察工作。

  此后,2016年11月下旬至12月底,第二批7个中央环保督察组分别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省份进行了督察。

  今年4月下旬至5月底,第三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陆续进驻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7省份。

  本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陆续进驻吉林、浙江、山东等地区开展督察。至此,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将实现对全国各省(区、市)全覆盖。与此同时,各地省、市、县、多级环保检查全面展开。

  环保不能“一刀切”

  随着环保风暴愈演愈烈,纺织人的朋友圈每天都在刷新这样的数据:浙江染厂、纺织厂:关闭377家、搬迁140家、签订搬迁协议54家、断电1631家。2577家‘三无’企业下月将全部关闭。广东关闭623家,搬迁265家、断电4263家。所有“三无”企业10月将全部关闭。

  随之而来的是新一轮的涨价潮开启。

  有业内人士表示,本次环保组进驻8个省,影响的粘胶短纤产能大概在143.5万吨左右,比例接近40%,供求关系紧张越发明显,再加上大部分厂家手头仍有订单执行,从而导致粘胶短纤价格水涨船高。

  有人说,严抓环保直接影响了GDP,影响了税收收入。

  ▼但是,我们看看《人民的名义》中达康书记是怎么说的: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这样的意见和建议:

  纺织从业者15分钟前

  环保治理,是为人民造福,为下一代负责。但环境改善,不能强行单方面压在企业身上,政府也要担当。很多地方的环保、安全、消防、城管等职能部门,发现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贴封条,政府应该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告诉企业哪里不达标,为什么不达标,怎么样才能达标,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帮助做到达标!

  ▼在中国政府网上,有网友在“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中给李克强总理留言,建议环评别将小企业“一刀切”

  对于环评,6月,总理签署了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决定》中提到三点:

  第一:是减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二:环评登记表由审批质改为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评价影响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与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企业环评相关的申请、审核、报表费用全都免了!并且,企业上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政府必须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山东省和成都市相关环保部门也发文表示,要避免问题整改简单“一刀切”

  环保督察背后有深意

  众所周知,环保整治为的是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很多人并不知道,环保督查行动最终注重的,正是公平的市场环境及健康的经济运行。

  ●更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三批中央环保督察情况反馈直面指出:一些地方环保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多见。一个长年超标排放的企业,因为有了政府乱作为的“加持”,摇身一变成为达标排放企业。企业怎么可能再有动力增加环保投入、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呢?仗着限制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的“土政策”护体,企业排污会不会变得肆无忌惮?与对生态环境问题袖手旁观的不作为问题相比,地方政府部门乱作为危害更大。

  环保乱作为带来的不只是个别企业超标排污这么简单,更恶劣的是这种做法恶化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好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治理污染排放,成本随之上升。但要与乱作为保护下的污染企业同台竞争,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下,好企业发展空间受挤压。

  ●回归市场竞争正轨

  目前,包含纺织行业在内的我国生产型企业普遍产品价格、利润都不高,低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众多的“非正规军”的市场搅局。

  正规企业在交税、环保设备投入、员工成本、研发费用、安全生产方面都付出了相当的成本,而非正规军由于经营成本低,用低廉的价格博取销量,拉低了产品整体价格,扰乱了市场。

  环保督察在整治环境的同时,也是在淘汰落后的产能,促使产业进入良性循环。

  ●提高企业、集群竞争力

  柯桥区印染工业协会会长、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传海表示,去年“亮剑”行动后,柯桥区关掉了1/3的印染企业,预计今年底全区保留100家。为鼓励印染企业转型升级,柯桥将印染企业技改的补贴提高到15%,是普通行业的15倍,使企业从“要我改”转向“我要改”。

  山东省沂源县积极以“绿色+智能+产业集群”为模式,对具有散乱污性质和工艺产能落后的企业进行关停和改造升级,发展绿色环保节能产业集群。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绍兴化工企业最集中的区域,从去年起,该区域按照“关停淘汰一批、并购重组一批、集聚提升一批”,全方位大力度推动化工企业转型升级,今年已经初具成效。今年落户开发区的项目中,现代生物医药和新材料投资额占了近8成。

  纺织人必须了解:环保督察到底都检查什么?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现场主要检查内容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

  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部分内容来自中国政府网、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