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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2-13 13:58:07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共有条评论

   日前,江苏省发布《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的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总锑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除锑之外的其他污染物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保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批准,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总锑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总锑的排放管理,以及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其日常环境监管中总锑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纤维(如棉、毛、丝、麻等)、化学纤维(如涤纶、锦纶、腈纶、粘胶等)以及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按不同比例混纺为原料的各类纺织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纺织染整废水。

  本标准规定的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纺织染整textiledyeingandfinishing

  指以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3.2直接排放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

  3.3间接排放indirectdis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

  3.4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3.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6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prospectiveareasofcentralizeddrinkingwatersources

  指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

  3.8太湖地区Taihuarea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3.9一般地区generalarea

  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及太湖地区以外的区域。

  3.10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总锑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总锑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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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纺织染整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相应国家标准(GB4287-2012)。

  4.3总锑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总锑浓度换算为总锑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1)换算废水中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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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和废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5.3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其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规定执行。对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锑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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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纺织染整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总锑浓度换算为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后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