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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警惕偶氮染料无形杀手
时间:2013-03-21 16:16:24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共有条评论


  近日,浙江义乌检验检疫局在出口商品国外通报和退货中,收到了两例分别来自德国和荷兰的纺织品中偶氮染料DY23和其裂解产物4-氨基偶氮苯超标案例。

  据悉,两起偶氮染料超标案件涉及的产品为围巾、头巾、面纱等产品,均以市场采购名义出口。围巾、头巾、面纱等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目录外商品,由于是非法定检验商品,在出口过程中缺少监管环节,加上义乌一些作坊式小企业主质量安全、生态环保意识淡薄,仍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低廉的化学添加剂,而且一些国外采购商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高,盲目追求低价格,忽视了对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导致国外通报和退货案件的发生。

  偶氮染料是一种添加剂,由于这类染料含有偶氮基团,对人有可致癌性,且对人体的伤害不可逆。去年“毒校服”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上海21所中小学停穿校服。“毒校服”的罪魁祸首就是偶氮染料超标。

  “偶氮染料作为一种有害物质,各国对其危害性认识比较早,欧盟在10年前就禁止纺织品使用偶氮染料,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

  我国自2003年就对纺织品偶氮染料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来的芳香胺从23种增加至24种,且致癌芳香胺含量≤20mg/kg。”义乌局综合处处长龚逸能表示,义乌地区10多年来没有出现过类似通报调查案例。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实验室检测,改造传统工艺,积极寻求更为健康、安全、环保的添加剂;在产品流通环节要建立产品经销台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便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