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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获政策支持
时间:2013-09-02 09:51:04  来源:中国纺织报  共有条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这些原不计入海关统计的电子商务出口,将在贸易制度、贸易标准、强化支付、跨境物流,以及出口退税方面进行规范。

  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负责人表示,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近年来我国迅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模式下,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的实际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健康快速发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在月度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争取尽早出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出口的具体政策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是生产和贸易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数字化、电子化,实现产品进出口的新型贸易方式。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没有纳入海关登记。

  浙江义乌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很快,据商务部统计,今年上半年义乌一天往外发的邮包差不多有15万件,义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产品主要销向世界各地。这些邮件通过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都是运用电子商务的方式来成交的。

  商务部提供的数据表明,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1.6万亿元左右。2012年大概有2万亿元,贸易规模增长速度非常快。

  《意见》中,具体的支持政策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郭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