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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污水处理费后无需再缴排污费
时间:2017-08-15 08:56:57  来源:南方都市报  共有条评论

  昨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要求污水处理费征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未向城镇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细则》将于8月31日起施行。

  “零排放”用水户可免缴污水处理费

  根据《细则》,污水处理费是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凡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都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细则》规定,在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且污水管网覆盖的所有城市、县城等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此外,在建的污水处理厂、或者是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且其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可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但污水处理厂应当在3年内建成投入运行。

  对于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情况,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需要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并要补偿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损失。

  已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均应废止

  过去,污水处理费多与水费一并收取,而排污费则为单独收取,在缴纳污水处理费后还需要向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细则》明确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细则》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并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即使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均应当予以废止。

  如何收费

  关于污水处理费的计算,《细则》要求,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