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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规本月实施 开启环评新时代

   日期:2018-11-13     浏览:0    评论:0    

环评领域改革持续推进。记者日前获悉,《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10月1日起实施。《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总的来看,《条例》修改的内容和意义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简化审批、加强监管、释放活力”。相比以往的环评规定,此次环评领域改革已经深入到机制层面,新环评时代已经开启。

据悉,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确立了环评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联盟理事长、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物张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月实施的环保新规,是环保部推行的环评制度改革的“组合拳”之一,从之前体制层面改革、标准层面改革,再次推进至机制层面改革。

张益指出,这次改革主要针对原有环评制度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包括环评程序复杂、周期长,重两头(环评和环保验收)轻过程(建设期),多头收费、高额收费等。

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日前在介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情况时也表示,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些要求,环评制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合时宜的地方,比如审批事项多,规划环评落地难,项目环评针对性不强,“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目前环评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放管服”,围绕改善环境质量,做好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

据了解,为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例》的修改顺应了这一大趋势。在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方面,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等。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等。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北大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副院长薛涛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简化环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和流程,不光是简政放权的大方向下的具体举措,其实也是对环境管理走向注重实际效果的第二阶段的务实举措,从之前注重减排指标和前期审批,转向注重项目运行的全过程监管、实际的达标情况和对达成环境质量改善的持续效果。“不过,要做到前述这点,需要环保督查"整风模式"持续严查严管,遏制和扭转高比例的"小散污"现象,以及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排污许可证的推进、在线监测的铺开、虚假信息惩罚和逐步推进的环保信息公开。”薛涛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在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在费用收取和罚款等方面注重了衔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对此,薛涛告诉记者,之前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环评文件,评估中心技术评估环评文件,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再向建设单位收费。此次新规是将环评审批备案和评估不允许收费正式明确下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不过,新规发布的同时,对于环保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也应该有统一的安排,特别是财政紧张的地区。”薛涛建议,“此外,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杜绝私下接受建设单位或环评中介单位的利益输送,真正做到审批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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