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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vocs总量控制新规

   日期:2018-11-13     浏览:0    评论:0    

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等要求,现就做好vocs总量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连续四年将雾霾治理列为十方面民生实事之一,有力保障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通过努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明显提高,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受住了g20峰会和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的检验,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相比于细颗粒物(pm2.5)等大气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o3)浓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夏秋季节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vocs是形成o3和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空气质量的关键因素。“十三五”期间,国家把我省等16个省份纳入了vocs减排考核,各地要从完成国家约束性考核任务的政治高度、从顺应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期盼的大局,充分认识vocs总量控制和深化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紧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市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大力推进vocs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到2020年,全省vocs排放量在2015年139.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0%,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25.5万吨。各地要制定vocs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将vocs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下一级政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vocs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vocs减排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对环境质量改善、vocs总量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地方,进行约谈并暂停新增排放vocs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要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落实持证和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确保vocs重点减排工程任务完成。

三、大力推进vocs深化治理

各市要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深入开展vocs污染治理,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重点推进16个省级涉气重点区域和石化、包装印刷、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涂装、合成革、制鞋、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治理,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在石化和连续生产化工企业全面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实施道路畅通工程,推进城市轨道和公共交通建设。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运输船舶、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开展城市干洗业废气整治,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四、严格管控建设项目vocs增量

排放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环发〔2016〕46号)等相关规定,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和台州等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结合年度vocs总量控制计划,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

五、切实加强监测监管执法

加快vocs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组分在线监测、执法装备、监测监控平台等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省级重点区域和其他重点整治园区要配置voc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形成点、线、面结合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实施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加强vocs排污收费,严格执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加大监测频次,严格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达标排放管理。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日

《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等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要求充分认识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深化vocs治理,实施vocs总量控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求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

(三)要求大力推进vocs深化治理,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重点推进16个省级涉气重点区域和石化、包装印刷、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涂装、合成革、制鞋、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治理,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同时,对石化、机动车、汽修、干洗、餐饮等提出vocs治理要求。

(四)要求严格管控建设项目vocs增量,对排放vocs的项目按照“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同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环发〔2016〕46号)等相关规定,对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和台州等市,其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2倍削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替代。

(五)要求切实加强监测监管执法,加强vocs监测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企业vocs监督性监测,严格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达标排放管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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