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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力求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
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
的前提下,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
需求计划, 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
求状况等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每个年度报告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公
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没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情况下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政策: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在满足当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第四条 分配决策、执行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
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
重新审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形,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适
当的修订,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