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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和协纺织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日期:2020-03-0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15    评论:0    

2020年3月3日,深圳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05号》。

2019年11月22日,当事人南昌和协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华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梭织布55860米。报关单号为:530420190046280560,柜号:TEMU2401435。11月24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所查货物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出口梭织布20000米,其余与申报相符。另有未申报货物:1、纸袋12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4819400000,2、塑料袋8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3923290000,3、展示台2台,应归入商品编码9403200000,4、迎宾柱2个,应归入商品编码7308900000,5、衣架13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3926400000,6、防尘袋95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4202920000,7、不锈钢架5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7308900000,8、塑料模特2个,应归入商品编码961800009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获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蛇口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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