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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增列违反劳动法规定之行政处分
时间:2015-10-20 16:24:05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共有条评论


   越南政府已于本(2015)年10月7日发布第88/2015/ND-CP号公告,增修政府2013年8月22日第95/2013/ND-CP号公告,有关违反劳动法之行政处分规定:

  对违反劳动法有关选用劳工规定以下任一行为者,施以100万越盾至300万越盾(目前官价税率1美元兑换21,890越盾)不等之行政处分:

  (一)不公布选用劳工之需求项目,或于接受劳工应徵文件前所公布选用劳工之需求日期不及5个工作天,或所公布内容不符法律规定内容者;

  (二)不公布录取劳工之结果,或于录取劳工后超过5个工作天后始公布者。

  对违反劳动法有关管理劳工规定之下列任一行为的雇主,施以100万越盾至300万越盾不等之行政处分:

  (一)收取劳工应徵费用者;

  (二)不製作劳工管理簿、不按时製作劳工管理簿、製作劳工管理簿而不符法律规定基本内容、劳动合约生效后不填写劳工管理簿或所填写之劳工资讯不足、劳工变动时不及时补列资讯者。

  雇主选用、僱用及管理劳工时,因劳工姓别、民族、肤色、社会地位、婚姻、信仰、宗教、感染爱滋疾病、残障等而採取不同待遇者,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盾。

  对有下列任一行为之雇主,处以300万越盾至500万越盾之行政处分:

  (一)为阻挠劳工成立、加入、参加工会活动,而对劳工採取不同薪资、作业时间及劳资关係中其他权利和义务之待遇者;

  (二)对任内担任非专职工会干部于其劳动合约期满后,不予加延其劳动合约者;

  (叁)以劳工成立、加入、参加工会活动等理由,对劳工处以劳动纪律惩处或非法终止劳动合约者;

  (四)对工会干部进行阻碍、骚扰、虐待或拒绝予以晋升者。

  对于违反选用及僱用越籍劳工在驻越南外国组织和外籍个人任职规定:

  (一)僱用越籍劳工而不向越南劳工管理权责机关报告者,罚款100万越盾至300万越盾;

  (二)僱用越籍劳工而不书面通知及寄送劳动合约抄本者,罚款500万越盾至1,000万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