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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经济区和工业区环境保护规定

   日期:2018-11-12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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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资源环保部于本(2015)年6月30 日发布第35/2015/tt-btnmt号公告,有关保护经济区、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及高科技园区环境规定,并规定自本(2015)年8月17日起开始实施,且取代该部2009年第08/2009/tt-btnmt号及2011年第48/2011/tt-btnmt号公告。

依据上述第35/2015/tt-btnmt号公告规定,对于:

一、经济区:建议投资开发及拓宽经济区厂商或机关,负责书面评估有关经济区符合环保规定条件后,提报资源环保部及计划投资部审议,另须负责制作经济区规划,营建保护经济区环境基础设施技术工程及投入运作,并知会资源环保部,以追踪和依规定进行查核。保护经济区环境基础设施技术工程包括:

(一)搜集、保管及处理固体废弃物系统;

(二)搜集及排放雨水系统;

(三)搜集、排放及处理废水系统;

(四)周遭环境质量观测网路系统;

(五)绿树面积规划;

(六)保护环境之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二、工业区:规划工业区内各个功能区,应确保降低污染产业对其他产业造成影响,以及防范和因应环保事故发生。进驻工业区投资计划案所属厂房间之环保安全差距,应确保符合政府对基础设施技术工程之标准规范,降低对工业区内其他厂商和周遭其他对象造成影响。另保护环境之基础设施工程,应符合工业区内各种不同产业。工业区内绿树土地面积,至少占工业区开发总面积之10%。

保护工业区环境基础设施技术工程包括:

(一) 排放雨水系统;

(二) 废水集中处理系统;

(三) 保管固体废弃物系统;

(四) 废水排放自动测点网系统等。

此外第35/2015/tt-btnmt号公告亦具体规定有关工业区废水、废气、噪音、一般固体废弃物及毒害废弃物之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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