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工部于2016年7月8日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印尼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viscose staple fibre excluding bamboo fibre)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印度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徵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410。
应印度人造纤维业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man 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的申请,印度商工部于2009年3月1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印尼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并于2009年8月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印尼的粘胶短纤维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对中国大陆涉案企业徵收0.199美元/千克至0.760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印尼涉案企业徵收0.127美元/千克至0.760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
另于2010年5月1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印尼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大陆涉案企业徵收0.194美元/千克至0.51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对印尼涉案企业徵收0.103美元/千克至0.51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应印度人造纤维业协会(amfii)的申请,印度商工部于2015年7月22日对原产于和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印尼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