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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2016)年1月26日越南总理已签订第07/2016/nd-cp号议定,规定有关外国公司在越南设立办事处、分公司之贸易法施行细则。
根据该议定之内容,外国公司可依照越南为成员之各国际条约承诺在越南成立公司办事处、分公司。一个外国公司不准在同一个省、中央直辖市内成立同名称之一个以上办事处、分公司。
外国公司须满足以下5种条件始能获得设立办事处之许可证:
(1)外国公司依照越南所参与之各国际条约之国家/地区之法律成立、登记经营;
(2)外国公司在越南成立或登记日起时间最少为1年;
(3)倘外国公司之外国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之文件有效期,缴交文件申请设立办事处、分公司之日起剩余时间至少为1年;
(4)办事处之运作须符合越南为成员国之国际条约之承诺;
(5)倘办事处之运作不符合越南为成员国之国际条约之承诺或外国公司不属于越南为成员国之国际条约之国家/地区,则须获得专业管理机关之部长或部长级单位首长之同意。
对于外国公司拟成立分公司除须满足以上之第(1)、(3)、(4)及(5)之条件外,须在国外自成立或登记日起营运时间至少为5年。
第07/2016/nd-cp号议定另规定,外国公司之办事处、分公司之许可证有效期间为5年,惟不可超过该公司所在国所发之营业执照有效时间(若有)。
第07/2016/nd-cp号议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生效,并取代2006年7月25日第72/2006/nd-cp号议定;同时废除2011年12月16日第120/2011/nd-cp号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