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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劳动部辅导厂商执行劳动法相关条文规定
时间:2015-10-20 16:24:42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共有条评论


   越南劳动部薪资劳动司已于本(2015)年9月30日发布第3945/LDTBXH-LDTL号函,辅导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法部分薪资条文规定如下:

  1. 计算给付劳工煺(离)职金之作业时间:

  依据越南政府第05/2015/ND-CP号公告第14条第3项规定,计算给付劳工煺(离)职金之工作时间,係指劳工实际任职总工作时间,扣除劳工依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期间以及雇主曾给付过劳工煺职金之期间,其中劳工在雇主实际任职时间,包括劳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享休假时间;劳工参加失业保险时间,包括雇主依法规定为劳工缴交失业保险费,以及雇主支付劳工薪资期内,併同薪资给付劳工相当法令规定之所缴交失业保险费时间;给付劳工煺职金之作业时间係以年度(即须满12个月)计算,对于满1个月至6个月以下的作业时间,计算为半年,满6个月以上者,则以1年计算。依据前列规定,对于因病假或产假超过1个月而无参加失业保险之终止劳动合约的劳工,雇主负责给付劳工上述休假时间之煺职金。

  2. 劳工试用期间参加失业保险规定:

  依据越南2006年及2014年版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依照无限期劳动合约、满3个月以上之有限期劳动合约(谨註:自2018年起则规定为满1个月以上)工作的劳工,均属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之对象。另依据越南劳动部第26条及27条规定,雇主与劳工可协商有关工作试用及试用期间劳资双方之权利和义务,若劳资双方就工作试用达成协议时,可缔结试用劳动合约,合约内容应符合劳动法第23条第1项相关规定内容,惟不包括社会与医疗保险内容。依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之劳工非属参加社会保险之对象。

  3. 有关支付薪资期间,併同薪资给付劳工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费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係以按月计算,并不以天数计。又依据2014年版社会保险法第85条第3项规定,对于月度内非带薪而无工作14个工作天以上的劳工,毋须缴交该月社会保险费。另依据劳动法第186条第3项规定,对非属参加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劳工,雇主于支付劳工薪资时,应将相当缴交劳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及年假等金额,併同薪资给付劳工。

  4. 计算给付加班费、年假及休假金额之薪资:

  依据劳动法第90条第1项规定,薪资係指雇主给付劳工从事劳资双方协调的工作项目之金额。薪资包括工作薪资或职务薪资、薪资津贴及其他加给款项。计算给付加班费、年假及休假金额之薪资,係包括工作薪资或职务薪资、薪资津贴及其他加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