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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从自建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出发提出政策建议
时间:2012-12-14 10:55:25  来源:中国纺织报  共有条评论


  编者的话: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身份定位模糊、缺乏政策支持、资金供应链断裂等问题,为了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明显。

  监管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要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切实缓解“三农”及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应在制度设计上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在目前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与银行利率下调、各家银行资金相对宽松的前提下,不少纺织企业创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夹缝中求生存,然而鉴于其优势大于劣势的发展前景,企业纷纷从自身操作经验出发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双山集团射阳县华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建立考评体系重点扶持和风险防范

  基本情况: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射阳县华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双山华龙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和小型棉纺企业等方面坚持“小额、便捷、灵活、优惠”的特色,发挥了手续简便、放贷速度快的优势,取得了一定成效。

  优势阐述:一是小额贷款受农产和小企业、大学生就业的欢迎,特别是今年以来,纺织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欧债危机导致外部需求减少,订单下降,整个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效益下滑,小企业面临生存困难,一些商业银行对小企业实行全面“惜贷”。加上销售市场萎缩、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成本上升,一批小企业为了生存,被迫求助于民间高利贷。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弥补了小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

  二是贷款手续快捷简便,小额贷款周转效率较高,射阳县华龙小额贷款公司由江苏双山集团(占85%股份)发起设立。股东对当地经济情况、市场情况非常清楚,从申请到发放一般3天内可办理完毕,不少贷款可以一个工作日办成,有些贷款只要信用良好,企业负责人签字就能马上放贷款。

  三是运营情况良好,华龙小额贷款公司成立9个月以来,运营情况良好,大部分小业主和农户很讲诚信。

  问题分析:当前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不足。由于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

  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银行中贷到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但在很多地方,这笔款很难贷到。这就极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更大的作用。□刘义龙

  政策建议

  当前亟须解决的是对运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后续资金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行给运营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贷款,额度开始时可以小一些,以后逐步扩大。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同时就会对他们的业务进行监管,也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能在现有的金融格局体系下稳健发展,一是完善差异化的经营模式。二是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拓展的需要。三是抓好风险防控工作。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金融从业经验不足的现实问题,在经营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方面大都处于探索阶段。有关部门应全程跟踪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情况,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体系,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扶持和风险防范。

  恒力集团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突破转制成村镇银行“发起行”限制

  基本情况:恒力集团旗下的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为江苏省第一批试点单位。小额贷款公司总注册资金超5亿元,积极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以实际行动参与支农惠农工程,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及时有力的金融支持。

  响应“富民强村”倡议,苏南小贷公司出实招。近期,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的优惠利率发放农户创业贷款110多万元,有效为100多家农户缓解了资金短缺的难题。□屈衍伟

  政策建议

  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应赋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纳入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业务是发放贷款,是标准的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差别就在于不能吸收存款,没有结算功能。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流程和管理都是照搬银行的办法。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符合鼓励民资兴办金融机构的大政方针。

  二是放宽向商业银行融资的比例和家数的限制。目前,按照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两家商业银行融资不超过资本金的50%,这样较大地限制了小贷公司的发展,也不便于“国有大银行做批发生意,小贷公司做零售生意”。由此,建议融资的比例放大到资本金的200~300%,融资的家数放大到3~4家商业银行。

  三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转动向商业银行融资的到期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借款是一件新生事物,对待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不能按生产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一样来看待。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发起行”的限制要突破。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转制成村镇银行,考核和衡量的应该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已有的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团队培育等方面,而不是由“大银行”搬来办个“小银行”,假如是大银行成为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或唯一大股东,村镇银行的发展政策、高管人员、管理制度、操作系统、运作模式均是大银行的复制,这样村镇银行就会丧失作为农村金融的一份子,尤其是“草根金融”的特殊性和服务“三农”的职责。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董事会的结构和收益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很难调动起原有股东转制的积极性。

  华芳集团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公司

  从贷前到贷后环环相扣

  基本情况:近年来,华芳集团在“立足纺织主业不动摇,努力做强做优”的同时,以调整产业结构拓展发展空间,依托自身庞大的资金实力和管理优势,将金融投资业作为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之一,目前华芳已组建了3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优势阐述:针对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些局限,华芳集团设立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依托集团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加上在贷款业务上的规范操作和有效的风险防控,有效地避免了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业务管理、风险管控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经验是:贷前调查企业时,要弄清企业需求的真实意图及还款来源,依此判断这笔贷款是否发放;通过贷中管理,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发放过程中合同文本规范,审批手续齐全;对于已发放的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贷前、贷中、贷后各个阶段环环相扣,不可松懈。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高效热情的服务态度向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信贷品种,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合作共进、和谐共赢。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今年下半年国家货币政策由稳健趋于宽松,但市场整体需求较大,前景光明。

  问题分析: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难点,一是税负较高;二是信贷征信系统不完全;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较难。要使小额贷款公司在现有的金融格局体系下稳健发展,就要以控制风险和稳健经营为特点。

  华芳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完全是以自有资金经营的高风险金融企业,并且建立在目前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银行利率下调、各家银行资金相对宽松的前提条件下,在夹缝中求生存要求我们健全内控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针对不同客户,培育自己的客户群体。□韦建忠(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

  红豆集团阿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呼吁《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

  基本情况:2009年4月,由红豆集团发起筹建的阿福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小贷公司面向锡山区发放“三农”小额贷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主要为“三农”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等服务,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为“三农”提供便捷、快速、可靠的贷款支持,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迫切问题,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对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优势阐述:阿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周海江表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仍未见底,很多企业在经济由过度依赖外需拉动转向内需拉动的过程中,部分企业会因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而破产或经营困难,对于这些处于困难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也是他们化解危机的一个新帮手。

  阿福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以规范运作、优质服务赢得了客户信任。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坚持面向“三农”,积极提供小额贷款服务,走出了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新路子。为当地“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渠道。公司通过重点支持红豆杉产业发展,较好地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洪轩

  政策建议

  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文件。我国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系统的监管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管。没有法律作为准绳,就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是依据决定、通知和意见进行,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制定一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将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和宗旨,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使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统一起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

  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社会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仍由地方政府监管,探索地方政府监管小型或准金融机构的模式;二是交给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具备监管的资格和经验;三是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本人认为应当确立银监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银监会是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二是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银监会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非审慎性的监管;三是银监会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尤努斯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所以应当由拥有专业经验的监管人员的银监会对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