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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日期:2018-11-12     浏览:0    评论:0    

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公告,对自中国大陆进口的带织边窄幅织带(narrow woven ribbons with woven selvedge)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对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yama ribbons co., ltd.)(涉案企业同时为生产商和出口商情况除外)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的裁定。涉案产品涉及美国关税税则号列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和5806.32.1060项下的产品以及5806.31.00、5806.32.20、5806.39.20、5806.39.30、 5808.90.00、5810.91.00、5810.99.90、5903.90.10、5903.90.25、5907.00.60和5907.00.80等项下的部分产品。

美国商务部前于2009年8月6日宣布对自我国和中国大陆进口的带织边窄幅织带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10年9月1日分别对本案作出倾销和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后,美国发布对自台湾和中国大陆进口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徵税令。

美国另于2015年11月9日对自中国大陆进口的带织边窄幅织带启动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并于2016年6月14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裁定本次行政复审中国大陆唯一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yama ribbons co.,ltd.)(涉案企业同时为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情况除外)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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