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逐步检讨现行规则及指引,正就《纺织品规则》收集意见,直至2012年1月3日。
这些规则订明在美国出售的纺织品必须附上标签,说明纺织纤维的品种名称与重量百分比、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或注册识别编号,以及产品加工或生产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纺织品规则》落实《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内多项规定。
联邦贸易委员会上一次检讨《纺织品规则》已是1998年,今次检讨就以下各项议题,向消费者、企业和业界专家等收集意见:
修订关于纤维通用名称的条款,以配合最新的iso 2076:2010标准;
厘清含弹性物料及饰边的纺织品相关条款(如第303.10节要求纺织品展示弹性纤维物料的资料,但第303.12节亦订明,饰边可能包含少量弹性物料,而展示资料规定并不适用于饰边;此外,规则内未有界定「少量」一词的定义。而且,第303.12节列出的产品零部件,可能被视为饰边,但该节未有界定饰边的定义);
解决以多种语文展示资料产生的问题(例如标签可能令消费者产生混淆);
厘清印刷及网上广告的披露规定(如广告内毋需披露纤维含量百分比);
厘清或重新考虑被剔除出《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的《纺织品规则》产品清单;
加入或厘清《纺织品规则》内的多项定义;及修订消费者和企业教材及继续印制纸质教材。
《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规定,商号须于标签上显示其名称或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的识别码,联邦贸易委员会欢迎外界就这项规定的利弊(特别是能否使用由其他国家编配的识别码),以及零售商取得纺织品保证的程度等发表意见。
公众亦可针对纺织品的进口状况,探讨应否修订《纺织品规则》及《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的保证条款。
《纺织品规则》近年经过多番修订。2005年,委员会修订规则,以落实国会通过的袜子原产地披露规定修订案。
1998至2009年间,规则经历五次修改,以回应纺织纤维生产商的诉求,确认新纤维品种或附属品种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