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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售含过量多环芳香烃消费品
时间:2014-01-27 09:45:14  来源:中国纺织报  共有条评论


  欧盟官方公报于近日刊登了欧洲委员会第1272/2013号规例,对现有的多环芳香烃物质(PAHs)限制措施增添新规定,并将于2015年12月27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涉及多类产品,包括服装、鞋履、玩具、运动用品、家用器具等,假如产品含有被限制的多环芳香烃物质,并会和人体直接、长期及短期内重复接触,将被禁止在欧盟销售。

  新规例表明,苯并[a]芘、苯并[e]芘、苯并[a]蒽、稠二萘、苯并[b]荧蒽、苯并[j]荧蒽、苯并[k]荧蒽及二苯并[a,h]蒽均属多环芳香烃,已根据第1272/2008号条例(物质及混合物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列入类别1B致癌物质。新规例并指出,该等多环芳香烃物质可于多类消费品的塑料及橡胶部分中发现。

  根据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第28条,该等多环芳香烃本身已被禁止向公众发售。

  德国向欧委会提供资料,指含有多环芳香烃的物品有机会经由吞食、皮肤吸收等途径,威胁消费者的健康。欧委会评估资料后,认为这种风险确实存在,决定以限制措施减少多环芳香烃物质给消费者带来的健康风险。因此,新规例限制物品中接触得到的塑料或橡胶部分的多环芳香烃含量,由规例实施当日起,浓度超过每公斤1毫克的物品,将不得投放于市场。此外,鉴于儿童较为脆弱,欧委会认为应对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设定更严格的浓度限制。因此,假如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接触得到的塑料或橡胶部分的多环芳香烃浓度超过每公斤0.5毫克,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限制只适用于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物品中会直接及长时间或短时间重复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橡胶或塑胶部位。而只会短暂及偶然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物品或物品部分,则不在限制范围之内。规例指出,欧盟市场已经有低含量多环芳香烃的替代原材料,包括碳黑粉以及符合欧委会第10/2011号规例(管制接触食物的塑料及物品)的油类物质。

  目前,REACH规例附件XVII已被修订,在既有的第50条规定中加入了新内容:

  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物品的橡胶或塑胶部位会直接及长时间或短时间重复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并含浓度超过每公斤1毫克(占该部件重量0.0001%)的受限制多环芳香烃,不得投放市场向公众供应。

  该等物品包括:衣服、鞋履、手套和运动服;家庭用品、手推车、学步车;表带、腕带、面具和发箍;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和球拍;家用工具等。

  假如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玩具的橡胶或塑胶部位会直接及长时间或短时间重复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并含浓度超过每公斤0.5毫克(占该部件重量0.00005%)的受限制多环芳香烃,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物品。新规例还注明,欧委会将于2017年12月27日前,根据最新科学资料检讨上述段落提及的限值,如有需要,将加以修订。第1272/2013号规例将于官方公报刊登后第20天生效。为让生产商有合理时间适应新限制,规例的各项规定要到2015年12月27日才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