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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5月1日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日期:2018-11-14     浏览:0    评论:0    

近日,为发挥经济手段在大气污染防治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环保局日前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天津市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挥发性有机物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天津将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同时,天津规定:对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量又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据天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收缴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控制臭氧、pm2.5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倒逼企业自觉治污的同时,今年天津还以重点化工石化企业和各类小工厂、小作坊、加油站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和环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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