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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过儿童服装、床褥、褥垫及褥垫套装易燃性测试的第三方认证要求
时间:2010-08-16 11:21:14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共有条评论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料于8月4日通过两则关于核准第三方合格评核机构根据某些标准测试产品的通告,分别是(1)根据服装纺织品易燃性标准,即《联邦法典》标题16第1610条(16CFRpart1610),测试主要供12岁或以下儿童穿着的服装;(2)根据褥垫易燃性规例,测试主要供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床褥、褥垫及褥垫套装。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若干类产品的生产商(包括进口商)或自有品牌者必须把在化验室检测认证规定通告发出90天后才制造的产品,送交取得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评核机构进行测试,并必须根据有关测试结果,发出符合有关适用规例的遵从法规证书。上文提及的通告会就下列事项订立规定:(1)根据服装纺织品易燃性标准,即《联邦法典》标题16第1610条测试儿童服装,及(2)根据床褥及褥垫易燃性标准,即《联邦法典》标题16第1632条及/或第1633条测试儿童床褥、褥垫及褥垫套装。

  第三方化验所要获得认可以测试上述儿童产品,必须得到认可机构的认可,而有关认可机构必须是《国际化验所认证联盟–互认安排》的签署方,其认可资格须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注册并获接纳。这类认可机构的名单载于网页ilac.org/membersbycategory.html。

  认可资格必须符合ISO标准ISO/IEC17025:2005,认可范畴必须订明为包括根据服装纺织品、床褥、褥垫及/或褥垫套装易燃性标准进行的测试,视乎何者适用。

  已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的化验所如要取得认可资格,必须向委员会呈交培训文件,以证明其雇员已接受培训,当雇员发现制造商、自有品牌者或其他有关人士尝试隐瞒或不当干预化验所的检测结果,会以保密的方式即时通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凡制造商或自有品牌者的儿童产品由其本身所持有10%或以上权益的化验所负责检测,这项附加规定便会适用。化验所提出的申请,必须获委员会正式接纳,该化验所才可成为经认可已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的化验所。

  除了基本的认证规定外,《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由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化验所可取得认可资格:(1)在任何国家经营的制造商或自有品牌者,在可行的情况下获准选择并非由该国家的政府所拥有或控制的化验室;(2)化验所的检测结果没有受到任何人包括另一个政府单位的不当干预;(3)相比在同一国家的其他经认证化验室,该化验所没有获得较优惠的待遇;(4)相比在同一国家的其他经认证化验所的检测结果,政府其他机关不会较为重视该化验所的检测结果;以及(5)该化验所没有就影响其本身运作的事宜,对政府其他机关作出不当干预;或对于其他负责控制产品分销的政府机关依据化验所认证评核结果所作的决定,亦不会施以不当干预。

  即使化验所本身的认证尚未获委员会接纳,委员会亦会接纳该化验所就测试结果发出的合格认证,条件是:

  该化验室在进行检测时,已获《国际化验所认证联盟–互认安排》的签署方认证为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17025国际标准。

  该化验所在《联邦登记册》刊登化验室检测认证规定通告后60天内,获委员会接纳以易燃性标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的申请。

  产品是在《联邦登记册》刊登化验室检测认证规定通告当日或之后进行测试。

  进行测试时,第三方合格评核机构的有效认证范畴明确包括根据服装纺织品易燃性标准、床褥及褥垫易燃性标准,及/或褥垫套装易燃性(明火)标准进行的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符合现行适用的标准及/或规例。

  直至在强制性第三方认证生效日期之前,该化验所的认证和包括易燃性标准在内的认证范围这两项条件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