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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价误导消费 价格乱象“七宗罪”何时终结?
时间:2011-03-31 09:54:58  来源:新华社  共有条评论


    在当前扩内需、抑通胀的大背景下,消费者对价格的关注神经格外敏感。日前曝光的跨国连锁企业家乐福“价格门”事件余波仍未平息,近日济南市物价局出台规定,叫停“最低价”“出厂价”,严查虚假标价、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记者采访发现,形形色色的价格乱象严重误导了消费,专家建议构建社会“管价”网络,更期待商家多流淌“道德的血液”

    标价乱象“七宗罪”

    “大甩卖”“跳 楼价”“全场1折起”……走在繁华的济南市泉城路商业步行街,记者看到很多沿街商铺都在醒目位置打出这样的促销广告。记者走进一家号称“一折到底”的服装专卖店,转了一圈也没有找到一件打一折的商品,而其他所谓的打折商品原价标价都很高,一件外套少则七八百元,多者一两千元,打折六折后还要四五百元。

    明码标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守法经营的必备措施,不仅关系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更关系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但当前,虚假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乱象,被消费者广泛诟病。今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这些超市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价格门”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南京物价部门对全市家乐福、好又多、欧尚、麦德龙、北京华联等连锁超市门店进行的检查发现,多家超市存在虚假标价、虚构原价、低标价高结算等问题,有些超市的部分商品甚至没有标价。

    广州市消委会的统计显示,近几个月以来,价格投诉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成为新的消费者投诉热点。调查显示,超市价格欺诈主要包括“七大招式”:两套价格、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模糊赠售、不履行价格承诺,其中以前两种情况比较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

    “经营者要凭良心做生意,不能单纯为了营利而丧失公德心。”济南市民翟超告诉记者,他每次到泉城路逛街,都看到一家品牌服装店搞甩货清场的促销,但打折打了四五年,这家店的货还没甩完,明显就是为了吸引顾客眼球。后来比较了一下其他商店的价格,打折后价格仍然虚高,心里有一种被“宰”的感觉。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武卫民说,我国很早就提出商家要明码标价,要求“货签相符、一货一签”,但有的经营者为了促销虚构原价,在打折商品的标示牌上把原价抬高,或虚构未实际发生过的原价;有的价签标示价格为低价,结算时却变为高价,让蒙在鼓里的消费者白白多掏腰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成为投诉热点。

    明码标价为什么这么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在当前抑制通胀的大环境下,百姓花手中的“银子”更加谨慎,只有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才能让百姓真正明白消费、放心消费、敢于消费。

    为杜绝“宰客”“欺客”等价格欺诈现象,从2006年起,济南市在全市商品流通领域全面推广红、黄、蓝“三色标价签”。其中,蓝色价签代表“实价销售”的商品;黄&色价签代表可以“议价销售”的商品;红色价签代表可降价(打折)销售的商品。

    济南市物价局近日出台规定,各大商场、超市、商业网点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动。对于涉嫌欺骗性标价,将受到查处。

    记者在济南银座、华联等大型商场、超市看到,这些商家的明码标价行为比较规范,各种商品都有统一标价。但在一些小商品市场、零售小门店,以及服装、家具、建材等专业批发、零售市场等明码标价现象却不容乐观。

    济南市马鞍山路上的新世界商场以销售小商品为主,记者把整个商场逛了一遍,发现明码标价的商品只占到总商品数的一成左右,而且标价签很混乱,很多明码标价的商品都是可以议价的。记者询问一位中年妇女店主黄&色标签是不是打折的,得到的回答是“黄&色标签是实价,并不打折”。

    记者问及商铺店主为什么不使用“三色标价签”时,很多店主表示不知为何物。“即便明码标价,顾客还是要讨价还价,所以明码标价反倒麻烦。”一位店主对记者说。记者尝试和一个箱包店主砍价,一个要价500元的皮包,最后只要100多元就可以成交。

    记者走访了济南泉城路、山师东路等多条商业街的30多家商铺,发现一半以上也没有使用三色标价签。

    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成为很多商家肆无忌惮敢于价格欺诈的主要原因。济南市人大代表、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强说,虽说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法院起诉等途径替自己维权,但为了几毛钱跑一趟政府部门或是打官司,维权成本高。很多商家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通过虚假标价、未明码标价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建社会“管价”网络 期待商家多流“道德的血液”

    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去年12月,国务院修改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增加了对经营者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行为的处罚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根据新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门”事件就让始作俑者付出了惨重代价。今年2月,家乐福、沃尔玛超市19家门店因价格欺诈,分别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

    “处罚不是目的,商家诚信经营才是最重要的。”在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鲁仁看来,价格欺诈不仅侵害了作为“上帝”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商家自身信誉,引发消费者的信任危机,这是商家无法弥补的。经营者应树立诚信经营的公德意识,多流淌“道德的血液”,才能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心。

    付强认为,在商家自觉加强价格自律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明码标价行为的日常动态巡查和处罚力度,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提高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头破血流”,真正感受到警示与震慑,不敢再以身试法。

    专家表示,受市场主体多、执法人员少等因素制约,价格主管不可能对所有的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和惩处,但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媒体曝光的价格问题,物价部门应该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以有力震慑这些违法行为。

    武卫民建议完善价格监督体系,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大型零售企业应多聘请培养一些价格监督员,依靠群众的力量,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共同规范明码标价行为,还一个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