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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浙江“龙太子”争名分 浙江太子龙集团获胜
时间:2011-02-10 10:09:39  来源:新华网  共有条评论


  2月9日,历时两年的成都"龙太子"与浙江"龙太子"商标权之争出现转机,太子龙控股集团又获得一个国家商标局"龙太子"注册商标,注册号为7941328,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国际分类号为25类(服装),类似群2501类。这是太子龙控股集团获得的"龙太子"系列的第11个国家注册商标,也是其可以合法在服装、童装上使用的有力证明。

  据悉,从2009年以来,太子龙控股集团一直遭到来自成都"龙太子"的恶意诉讼。太子龙控股集团旗下"龙太子"动漫形象和商标专用权已家喻户晓,其男装"太子龙"在早年就被国家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而成都"龙太子"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服装店,其只不过拥有"2502类婴儿服装、游泳衣、浴帽、雨衣、手套等商品类别"的"龙太子"商标权。太子龙控股集团在两年前,就在25类服装等群组上注册了几十个"龙太子"商标,该集团出品的长篇动画系列剧《龙脉传奇》和《龙太子》等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分别获得了国家"五个一工程提名奖"和2009年中国"十大最具产业价值动画作品奖",品牌影响力巨大。

  随着浙江"龙太子"的成长,成都"龙太子"商标持有人李光辉先后几次到杭州,以太子龙控股集团在童装标牌上的"龙太子"标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要求太子龙控股集团出巨资购买其商标,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成都龙太子漫天要价,一开口就1500万!他商标证上的服装店地址,根本没有服装店在生产经营,而是一个装饰材料店。"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许永纪说:"这是典型的恶意诉讼。"

  浙江省记协维权委副秘书长俞评说,"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安定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形式上看,这类诉讼行为往往都符合程序法的一切要求,主体资格、事实理由也往往具备程序法要求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在起诉之前就会为案件今后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铺垫,因此,在诉讼初期很难判断其为恶意诉讼,即使是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后,案件的审理者也很容易被恶意当事人的精心策划所迷惑。可以说,如何识破并彻底杜绝恶意诉讼,对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个不小的难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主任庞正中认为,"太子龙控股集团拥有龙太子商标,使用范围限于服装包括童装,成都龙太子商标使用范围限于婴儿服装,成都龙太子不能在童装上使用该商标,否则就是侵犯了太子龙控股集团有权利。"

  太子龙控股集团认为,自己在童装上使用龙太子文字,不对成都"龙太子"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此案,以最终国家工商局的商标注册核准为准。同时向成都"龙太子"发出声明,要求成都龙太子立即停止其生产销售"龙太子"童装的侵权行为。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太子龙控股集团向法院提交的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初审公告可以确认太子龙控股集团在两年前向商标局在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龙太子"文字商标,该商标是否被注册将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6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于2010年5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之后该院又做出一审判决,但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向杭州市中院提出上诉,现此案正在审理中。

  太子龙控股集团总裁蔡冬冬说:"从2006年开始,我们投资数千万元与中宣部联手制作大型动画片系列,塑造卡通吉祥物龙太子,它现在早已是影视明星,我们为未成年人提供优秀的民族文化粮食,开创性地实施品牌创新战略,并且取得突破性的成效。"

  据蔡冬冬介绍,在实施"产业升级转型"差异化竞争战略的指导下,太子龙依托原有的企业"龙文化",积极拓展卡通文化,在培养卡通明星"龙太子"的同时,积极提升其相关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随着宣传的深入,以"龙太子"为主,"龙贝贝"、"龙小子"等一系列卡通形象明星,已深受全国小朋友的喜欢。

  "太子龙控股集团将龙太子动漫形象、拼音LONGTAIZI、文字龙太子组合起来,使用在童装上,是著作权在先权利的的正当合理使用,是行使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并且太子龙拥有自己的太子龙、龙太子、龙贝贝等系列注册商标几百个,并未侵犯成都龙太子商标专用权。"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钱淼律师表示。

  注册商标或受让商标的目的不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而是囤积商标,等待他人侵权,期待高额赔偿。对于这种未投入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给予保护?发生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2010年05月14日,浙江省高院周根才庭长在接受浙江在线等新闻媒体的采访时说,"现在的商标领域投机取巧的现象比较严重,很多人注册一批商标或受让商标,目的不是拿它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而是等待别人侵权,只要人家一使用该商标,他就起诉,拿它作为索赔工具,这是一种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这种行为当然不符合商标法立法的本意。"

  许永纪说,在童装上使用"龙太子"文字,不可能具有误导公众、意图与成都龙太子商品混淆、攀附他的注册商标来谋利的故意,也不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客观后果。从知名度比较上,浙江龙太子童装的知名度和销售渠道、销售能力上均远远高于成都龙太子,完全没有攀附知名度极低的成都龙太子商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要性;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在每一件童装上缝制的商标标签为"LONGTAIZI"或龙太子图案组合"LONGTAIZI",受国家版权保护,该两种商标均已申请注册并获得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现在已注册成功。

  据悉,随着一些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大量"傍名牌"、"搭便车"的恶劣行为层出不穷。众多驰名商标无不为形形色色的近似字号或商标频频烦扰。这种现状,让辛苦创立品牌的企业感到悲哀,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有法律专家指出,浙江是一个经济大省,民营企业发达,企业在避免自身的商标或著作权不断受他人恶意骚扰时,除了使自身的商标工作无瑕疵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在面对这类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表明自己的坚定立场,就是严厉打击这类恶意诉讼行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眼前问题的解决,更能对那些潜在的"搭便车"者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