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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又增壁垒
时间:2011-06-15 09:24:24  来源:大众日报  共有条评论


◆核心提示

  从6月起,岛城输往欧盟产品又遇到了新规定:凡被欧盟REACH法规列为高度关注物质(SVHC)达到一定浓度、总量的产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通报,否则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这无疑又在出口企业面前筑起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而且昂贵的检测成本成为企业为留住欧洲市场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不断抬高的“门槛” 

  位于胶州市的青岛远东信元制衣有限公司经营欧洲市场已有十几年,目前公司40%的皮衣产品出口欧盟,每年近十万件成品皮衣进入欧洲。 

  谈起欧盟REACH法规新规定,公司副总经理记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关注到了新规的具体内容,并且会按照规定严格作检测。“标准不像价格,它根本没有谈判的余地。要想在欧洲市场站稳脚跟,就必须根据规定去申报,否则已经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如果违规就要接受处罚,还没有出口的产品以后就不能出口了。”记强对这一新“门槛”有着清醒的认识。 

  REACH法规正在影响着输欧企业的生存。接受记者采访的企业多与记强有着同样的感受:欧盟的检验越来越严格了,其中某些要求甚至很苛刻。 

  据了解,REACH法规影响范围较广,会对包括纺织服装、化工、玩具、家具等企业产生影响。欧盟一直是岛城企业所倚重的传统市场,以纺织服装为例,今年1―4月份,全市纺织服装企业对欧盟国家出口额达3.9亿美元,同比增长43.5%。此次新规定在原有的13种与纺织品有关的高度关注物质清单中又新增8种,这无疑会对以欧盟为主要出口方向的企业造成不小冲击。 

  检测费用动辄十几万元 

  目前,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主要办法就是通过检测确保自己的产品中不含有违规的化学成分。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产品检测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申报化学品的检测费及今后相关的维护费用相当昂贵,检测项目之多,检测费用之高对受困于原材料和人力成本上涨的外贸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谈到检测费用,记强坦言:“欧盟REACH法规中每增加一种物质,企业就要多测一项物质,有时候我们做一个单子,仅测试费就需要几万块钱,企业成本无形中被抬高了许多。但是这部分钱不花不行,如果达不到标准,产品就会被召回,从此将被欧盟拒之门外,公司会因为失去欧洲市场而蒙受更大的损失。” 

  不仅费用昂贵,而且国内企业没有选择权,测试机构只能由客户指定。青岛欧华花边织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海洪告诉记者:“整个行业的测试机构都被垄断了,我们必须选择客户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我们的产品有十几种物质需要检测,每一项的测试费用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这部分成本客户不可能承担,只能由企业自己消化。”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的每个产品都要进行少则几十项、多则几百项的测试,每一项的测试费用都在上千元,动辄十几万元的检测费用已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但昂贵的检测成本又是企业为留住欧洲市场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企业被动应对 

  REACH法规影响逐渐显现,然而,岛城不少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仍缺乏全面应对方案。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企业对REACH法规重视不足,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被动地进行检测,一般只有在客户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才安排测试。 

  据了解,为了帮助企业全力应对,青岛市已举办过针对REACH法规的培训班,“但这些都只是起到推动作用,应对REACH法规的主体还是企业,不提早做好应对准备,企业今后面对采购商发来的大量原材料安全数据调查表,将陷入相当被动的局面。”青岛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不无忧虑地说。 

  对于企业而言,除了认识不足,他们还有着更深层次的担忧。“我们在向认证机构或合作伙伴如欧盟进口商提供数据进行注册通报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如何防止机构或合作伙伴‘趁火打劫’?”青岛金田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震的担心,代表了一部分受访企业的心声。 

  尽管有此担忧,业内人士提醒输欧企业还是应主动了解自己原料所涉及的化学物质是否属于SVHC,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通报,不断关注该项法规的SVHC名单及候选名单的更新情况,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相关企业还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和沟通,利用行业协会平台,共享一些信息资源。譬如,由于单一的企业无法承担高昂的检测费用,就可根据REACH法规“一种物质,一次注册”的原则,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进行联合注册,实现费用分摊。 

  ■相关链接 

  欧盟REACH法规全称是《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是迄今全球影响最为广泛的法规,也是一项技术性贸易壁垒,于2007年6月1日开始生效。 

  该法规实施4年来,先后多次更新高度关注物质(SVHC)名单,累计已经有4批、46种物质被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列入清单。根据此次法规新规定,前38种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比浓度超过0.1%,且每年总量大于1吨的SVHC必须于2011年6月1日前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总量不超过1吨的,如果消费者有要求,制造商或者进口商必须在45天内免费传递相关信息。此外,还有8种SVHC必须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