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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部性原理谈纺织废料循环再利用
时间:2012-11-13 11:44:05  来源:中国纤检杂志  共有条评论


  为了讨论外部性,我们假设边际行为主体支出为PEi,边际社会支出为SEi,则外部支出为EEi=SEi-PEi;边际行为主体收益为PBi,边际社会收益为SBi,则外部收益为EBi=SBi-PBi(其中i=1、2、3,分别表示纺织品生产商、回收再加工企业、消费者)。由以上分析和假设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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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废料再利用中的负外部性

  从成本-收益角度看,负外部性实质上是指行为主体支出小于社会支出的情形,即生产或者消费成本是外溢的。根据经济学理论,假设MBi表示边际收益曲线,则纺织品生产商、回收再加工企业、消费者负外部性分析如图3。

  图3行为主体产量(消费量)与成本分析(负外部性)

图3

  假定这是一种近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横轴表示产量或消费量(Q),纵轴表示支出成本(C)。边际收益MBi为一条递减曲线,SEi、PEi为两条递增曲线。a为MBi与SEi交点,b为MBi与PEi交点,c为aQo与bCi交点。一般来说,纺织品生产商、回收再加工企业、消费者按照MB=PE的原则来选择生产(或消费)产品(或商品)的数量。当选择点b时,外部性就产生了:纺织品生产商、回收再加工企业、消费者仅支付了C的费用,却多生产或消费了QoQi的产品(或商品)。其中,三角形(△abc)面积为外溢的社会成本。通过分析图1、2、3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纺织品生产商。纺织品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有两类:一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纺织废料;二是生产的产品过时而造成积压产品,其淘汰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一般而言,纺织品生产商只承担了生产成本(即c),而对资源的使用是无偿或低偿,没有向社会缴纳再加工处理费,加之大量化学纺织品根本无法降解,因此其生产中产生的纺织废料、积压产品的回收处理成本本应由得益的产品生产商支付,但是这部分成本也被企业逃避了,甚至还普遍存在将纺织废料有价出售的情况。因此生产商并没有全额承担外部成本。由此,社会支出大于行为主体支出,两者的差值(即外部支出)又没有计人生产成本,而是内部成本外部化后由整个社会承担,最终形成了外部不经济性,纺织品生产商的环境污染将不可避免。

  2)消费者。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有两类:一是在使用过程中随意的抛弃某些产品而造成环境污染;二是由于纺织品过时淘汰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作为消费者,在享受完纺织品的效用后,应该对产品的合理去向负有责任。但是消费者一般只承担了购买成本(即c),而逃避了过时纺织品回收处理成本,甚至还普遍存在消费者将淘汰的纺织品有价出售的情况。由于消费支出未能全面反映真实状况,消费的负外部性必然鼓励消费者更多地消费,极易诱发和滋生更多的资源与环境问题。

  3)回收再加工企业。从资源再利用角度看,回收再加企业是循环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资源的再利用成为可能。同时,作为一种手段,回收再加工企业解决了纺织品生产商和消费者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即纺织废料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但是,回收再加工企业在回收处理纺织废料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诸如次氯酸纳等对大气、土壤、河流的严重影响等。而其又没有为此支付排污费用,甚至连国家的基本税费也逃避了。

  从成本一收益的角度看,正外部性实质上是指行为主体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即生产或者消费收益是外溢的。由于纺织品生产商、回收再加工企业、消费者并没有获得产品或商品的全部收益,因此三个行为主体均缺乏足够的生产或消费的动力和积极性。正外部性的存在不利于纺织废料循环再利用的正常开展,不符合循环经济长远的利益。

  纺织废料循环再利用的建议和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知道,纺织品循环再加工中存在外部性。这种外部性易改变供求关系的平衡,不利于对环境和资源的优化,从而造成市场失灵。因此,要消除这种失灵必须有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的基本目的是使外化成本内部化、外化收益内部化,以达到纠正外部性,修正市场机制的目的。政府管理部门是纺织品循环再加工体系的制订者和监管者,起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引导的作用。下面根据行为主体不同,从制度创新角度谈几点建议和措施。

  1)纺织品生产商。针对纺织品生产商的负外部性,应在现有的政策措施基础上,开征再利用资源税,并制定纺织废料处理法,明确企业在回收再加工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以解决纺织废料去向不明和纺织废料再加工费用问题。对于正外部性,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鼓励企业向有利于社会和环境的方向发展,鼓励使用环保生态可将解的纺织原料和再加工纤维,并建立必要的补贴制度或减免其税收政策,尽量使外部收益内部化。

  2)消费者。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消费者的最大利益。对于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则没有具体界定。今后应该明确消费者在废旧纺织品处理中应该承担的义务,特别是承担废旧纺织品的分类责任和部分处理费用,以降低消费者的过度消费行为。对于正外部性,应给建立补贴奖励制度。

  3)回收再加工企业。回收再加企业是循环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资源的再利用成为可能。同时,作为一种手段,回收再加工企业解决了纺织品生产商和消费者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即纺织废料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对于其正外部性,政府应给予生态奖励。但是,回收再加工企业在回收处理纺织废料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诸如次氯酸纳等对大气、土壤、河流的严重影响等。对此,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利用现有法律武器坚决遏制环境污染势头。同时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的企业,建立纺织废料回收再加工企业准入制度,实行集中分拣,集中腿色,集中污水(气)处理,并给予税收减免政策,以解决回收再加工企业的负外部性。同时,也可以考虑在生产商、消费者与回收加工企业之间建设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总之,在纺织废料循环利用中,只有通过政府的必要干预,加快制度创新步伐,才能有效调动市场各方和积极性,共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2]严法善.环境经济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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